王钦权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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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,律师巧解心结终获缓刑

发布者:王钦权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3日 10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3

律师观点分析

「一个花坛引发的“血案”」

2026年2月26日,农历正月初九,年味儿还未散去。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谷岱村溪北自然村里,两个做了大半辈子邻居的男人——年过六旬的金某与马某,因为家门口一个花坛的归属问题,发生了激烈争执。

这本是农村再常见不过的小事。谁料,争吵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。混乱中,金某顺手抄起一只瓷碗,朝马某面部砸去。马某也不甘示弱,捡起地上的砖头挥向金某。等到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拉开时,马某左额部及左眼外侧已被划出多道裂创,金某的牙齿也出现了松动。

经鉴定,马某面部瘢痕长度累计达11.8厘米,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;金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马某随后报警,金某明知有人报警,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,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。

案发后,金某家属先行支付了马某医药费等费用3828元。公安机关也对马某的打架行为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

然而,事情远未结束。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,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一个花坛,让两位古稀之年的老人站上了刑事被告席。

「初步判断:罪与非罪,刑与缓刑」

接手本案后,我们首先对案件性质作出了初步评估。

罪名成立但情节较轻。金某持械击打他人面部,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,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从法律定性上看,辩护空间不在于“无罪”,而在于“罪轻”。

自首情节是最大筹码。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,归案后如实供述,依法构成自首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这一情节为我们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。

被害人过错不容忽视。本案并非金某单方施暴,而是双方互殴。马某手持砖头挥向金某并造成其轻微伤,且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。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责任,这在量刑时应当作为对金某有利的因素予以考量。

缓刑具备可行性。综合考量金某的年龄、初犯身份、自首情节、被害人过错以及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等因素,我们认为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较大。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——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没有再犯罪危险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——金某基本都具备。

基于以上判断,我们确立了“认罪认罚+积极赔偿+争取谅解”的辩护策略,目标明确:争取缓刑。

「案件难点:三个“拦路虎”」

本案看似简单,实则暗藏三大难点。

难点一:轻伤一级的量刑“门槛”。故意伤害罪中,轻伤一级是入罪门槛之上的第一个台阶。司法实践中,造成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件,基准刑一般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。这意味着即便从轻处罚,实刑的风险依然存在。如何将量刑从“实刑区间”拉到“缓刑区间”,是摆在辩护人面前的第一道难题。

难点二:被害人的“心结”难解。邻里纠纷最棘手之处,往往不在于法律本身,而在于人情。两位老人积怨已久,一个花坛只是导火索。马某面部受伤留下疤痕,内心的屈辱感远超过医药费本身。虽然金某家属已支付3828元,但这笔费用显然不足以抚平被害人的怨气。没有谅解书,缓刑就失去了最重要的“门票”。如何促成双方真正和解,是本案最难啃的骨头。

难点三:案件进程中的“变数”。本案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,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然而在7月23日,检察院突然建议延期审理,直至8月21日才提请恢复审理。这近一个月的延期意味着什么?是否出现了新的不利证据?被害人是否提出了新的诉求?这些不确定性给辩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。在漫长的等待中,当事人内心的焦虑可想而知,而律师需要做的,是在变数中稳住阵脚,寻找突破口。

「证据分析:哪些“牌”可以打」

本案证据体系相对清晰,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
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。马某的陈述详细描述了事发经过,证人马某、包某等人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还原了现场情况。这些言辞证据相互印证,基本锁定了金某持碗击打的事实。

鉴定意见。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,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——马某轻伤一级、金某轻微伤的结论,为双方过错认定提供了客观支撑。

书证与物证。证据保全清单、物证照片、现场勘查笔录、病历资料等,从客观层面固定了案件事实。此外,公安机关对马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证明了被害人过错的存在。

到案经过与供述。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、对金某投案时所作的笔录,是认定自首情节的关键证据。

和解协议与谅解书。这是本案后期最重要的证据,也是最终实现缓刑的“临门一脚”。

「最终结果:九个月缓刑一年」

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,金某与马某在法院审理阶段另行达成了和解协议,金某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,马某最终出具了谅解书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具有自首情节,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、双方互殴、被害人存在过错,金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,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,综合考量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。

最终判决:金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。

判决宣布的那一刻,金某紧握的双手终于松开了。不用坐牢,意味着他还可以继续照看家中的老宅、田地,继续过着平静的乡村生活。

「律师点评:以“和”解“仇”,方为至善」

这个案子让我感触最深的一点是:刑事辩护的终点,未必是法庭上的针锋相对,有时恰恰是法庭之外的握手言和。

很多人对刑事辩护的理解,停留在“无罪释放”或“减轻刑罚”的层面上。但在我接手本案时,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无罪辩护的空间几乎为零。那么,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里?

价值一:在“认罪”与“认罚”之间找到最优解。金某年事已高,一旦实刑入狱,对他的身心打击将是巨大的。我们果断放弃不切实际的无罪辩护,转而通过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来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。有时候,“承认”比“对抗”更需要勇气,也更能体现智慧。

价值二:促成和解,才是真正的“案结事了”。坦白说,本案最难的不是法律适用,而是让两位积怨已久的花甲老人真正放下芥蒂。我们前前后后跑了不下十趟,分别与双方沟通,倾听他们的委屈,疏导他们的情绪。最终的和解,不只是金钱上的赔偿到位,更是心理上的疙瘩解开。一份谅解书的分量,远不止于纸面上的签字画押,它意味着被害人愿意给被告人一次机会,也意味着被告人真正获得了被害人的宽恕。

价值三:创新辩护视角——将“被害人过错”与“行政处罚”相结合。本案中,我们提出了一个较为新颖的辩护思路:马某的打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,这恰恰从制度层面印证了被害人对冲突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是证据,更是一种“官方认定”的过错标签。我们将这一证据与量刑辩护紧密结合,有效降低了法官对金某行为的主观恶性的评价。

价值四:在程序变数中稳住当事人信心。案件延期审理的那一个月,金某几乎每天都要打电话询问进展,焦虑之情溢于言表。作为律师,我们一方面积极与检察院、法院沟通,了解延期原因;另一方面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程序法的规定,帮助他稳住心态。律师不仅是法律技术专家,更是当事人在至暗时刻的心理支柱。

回顾整个案件,如果说有什么值得总结的经验,那就是: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,不是把对手“打趴下”,而是让双方都能“站起来”。

「律师建议:遇到类似情况,请记住这几点」

第一,冲突发生时,先“停”下来。无论是邻里纠纷还是其他矛盾,当情绪上头时,人的判断力会急剧下降。一个花坛、一句气话、一个冲动的举动,都可能让你从“有理”变成“有罪”。如果当时金某没有抄起那只碗,如果马某没有捡起那块砖,这起刑事案件根本不会发生。遇到冲突,先让自己冷静十秒钟,这十秒钟可能改变你的一生。

第二,事发后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。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是“找关系”“托熟人”,而不是找律师。事实上,刑事案件中“黄金救援期”非常关键——从被刑事拘留到被批准逮捕,往往只有几天到十几天的时间。越早请律师介入,越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,不要轻视“谅解”的价值。在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,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是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关键。赔偿金额可以协商,但态度必须真诚。一个诚恳的道歉、一次主动的赔偿,有时候比任何辩护词都更有力量。

第四,信任你的律师,也信任法律。司法程序有时会很漫长,中间可能出现各种变数——延期审理、补充侦查、新的证据出现……这些都会让人焦虑不安。但请相信,法律终究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。律师能做的,是在每一个环节为你把好关、站好岗,直到最后一刻。

王钦权律师,211、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,复合的学历背景,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,自执业以来,秉承正直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浙江-杭州
  • 执业单位: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120********52
  • 擅长领域:法律顾问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工程建筑
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
1330120********52 法律顾问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工程建筑